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竤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