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七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執行拘提報告等件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