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
吳賢明游雪莉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
吳賢明游雪莉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