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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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俊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所為99年度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審判長法官陳銘珠」及「法官林揚奇」應予刪除,更正為獨任「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凱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陳銘珠」及「法官林揚奇」係為贅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