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共壹佰肆拾玖套,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一○○六、一五一九、二三二二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確定,九十九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光碟共一百四十九套等(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三二號、九十六年保管字第七一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條至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七
八、一○○六、一五一九、二三二二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確定,復於九十九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共一百四十九套(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三二號、九十六年保管字第七一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