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張淑晶
      鄧盛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雪玉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29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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