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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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許昶華
被 告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依侵權行為對被告提起本訴時
,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大理區」,又原告陳報被告之居所
地於「桃園市○○區○○路2段465號」,然經員警查訪後
該址無人居住,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7年6月
4日蘆警分刑字第1070012633號函文附卷可稽,且本案之侵
權行為發生地亦為「臺中市大里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