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1日止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偵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7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本件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