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7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鄭少君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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