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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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珮瑜選任辯護人林志鄗律師
彭祐宸律師 李永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377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並請求與檢察官協商,嗣本院改依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法官吳明蒼書記官陳韻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游珮瑜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游珮瑜為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下稱紘瑞公司)負責人。 張惠玲 (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犯行,由本院另為判決)曾任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人事室待遇退撫科科長(擔任科長期間自民國92年4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止,於106年6月2日辦理退休),負責中研院員工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資遣、文康活動、員工健康檢查(下稱健檢)及其有關事項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人事室待遇退撫科所承辦之健檢業務範圍,包含由人事室提出採購需求(內含編制預算、預估健檢人次及金額、訂定健檢項目、排定健檢日期及地點等)、簽會總務處(103年改制前為總務組)辦理招標等採購程序、履約管理、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沈新 慰(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犯行,由本院另為判決)為張惠玲之配偶,為基隆高中從事教職,未任職於中研院。
二、游珮瑜曾任職於龍揚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龍揚公司),負責為宏恩醫院招攬健檢業務,於95至99年均代表宏恩醫院標得中研院員工健檢標案,因而結識中研院承辦健檢業務單位主管張惠玲,亦知悉張惠玲經常擔任健檢標案之評選委員。 嗣游珮瑜 於99年8月31日自龍揚公司離職,亟思自立門戶成立健檢公司,擬與醫療院所合作標取健檢業務謀利,其知悉健檢採購案於評選時,投標醫療機構之過去履約紀錄、經驗為重要評分項目,游珮瑜希冀標得具有指標性之機關客戶作為招攬業務之招牌,更希望在公司成立初始即能有確定可得之客戶,即於100年間某日,基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邀約張惠玲參與投資紘瑞公司,張惠玲為規避其任職於中研院具有公務員身分,乃以 沈新慰 之名義投資入股紘瑞公司,並要求游珮瑜安排張惠玲、沈新慰其等二人之子 沈廷翰 進入紘瑞公司工作,張惠玲遂於100年4月1日、同年11月22日,自沈新慰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投資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0萬元(共計200萬元)至紘瑞公司所有之板橋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由沈新慰擔任紘瑞公司之股東。嗣游珮瑜即於100年4月7日設立紘瑞公司,紘瑞公司與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下稱臺安醫院)並於100年4月30日簽立巡迴健檢合作合約書,由紘瑞公司負責為臺安醫院開發、推展與執行巡迴健檢業務,復於100年5月起沈廷翰即任職在紘瑞公司(102年1月21日離職)。張惠玲於擔任中研院員工健檢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下稱中研院健檢採購案)擔任評審委員時,以評審委員之身分協助紘瑞公司所代表之臺安醫院參與中研院健檢採購案得標履約,游珮瑜則於中研院員工健檢中給予張惠玲、沈新慰及二人之子 沈廷陽 免收自費檢查項目之不正利益,以及於104年至107年間陸續交付張惠玲、沈新慰現金共80萬元之賄款,分述如下:
㈠於100年8月18日前某日,於不知情之中研院健檢採購案承辦
錡季鈴 向張惠玲詢問內聘評選委員名單時,隱瞞其與沈新慰二人共同有投資紘瑞公司及其子任職該公司等上開情事,使張惠玲被列為評選委員,嗣經不知情之首長圈選任當年度評選委員。該年度紘瑞公司即為臺安醫院參與中研院100年度健檢採購案,張惠玲就同次投標廠商宏恩醫院、中心醫院、臺安醫院、博仁醫院分別給予72、70、87、74分之評分,即臺安醫院為最高分、序位排序1,該年度由臺安醫院順利得標,游珮瑜為答謝張惠玲使臺安醫院順利拿下上開中研院健檢採購案,即於當年度中研院於10月3日至13日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時,提供如附表壹、貳之100年項目及費用欄所示免收自費檢查項目之不正利益予張惠玲及沈新慰。
㈡於中研院進行101年度、102年度健檢採購案,張惠玲隱瞞其
與沈新慰二人有共同投資紘瑞公司等上開情事,使張惠玲被列為評選委員,嗣經不知情之首長圈選任當年度評選委員,張惠玲均給予臺安醫院最高分、序位排序1,使臺安醫院順利得標,游珮瑜為答謝張惠玲使臺安醫院順利取得上開中研院健檢採購案,於張惠玲、沈新慰及沈廷陽參與該年度中研院員工健康檢查時,各給予如附表壹之101年、102年項目及費用欄、附表貳之101年項目及費用欄、附表參之102年項目及費用欄所示之免收自費檢查項目之不正利益。
㈢紘瑞公司於103年3月29日召開股東會時,游珮瑜向股東宣布
考量紘瑞公司現金流及周轉之需,仍需辦理現金增資,張惠玲、沈新慰不僅無需再投入資金,尚要求自紘瑞公司退股,並於103年5月9日退出紘瑞公司,且取回股款199萬4,000元,游珮瑜即承受原屬於沈新慰之股份。嗣中研院人事室於103年4月25日提出103年度健檢採購需求簽呈,並擬以招標方式選定廠商,其中就廠商資格限制,指定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且具有健檢相關資格之地區醫院以上醫療院所」,此年度員工健檢除原有之巡迴健檢外,新增提供員工到醫院檢查(下稱到院健檢)之選擇,依此資格限制,投標廠商提供到院健檢服務時,仍應由同等級之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此年度張惠玲再度擔任評選委員,於103年6月20日,臺安醫院代表 許澤云 在中研院召開之評選會議中向評選委員說明:「我們針對到院的一個規劃的部分,安排至臺安敦南預防健檢中心」,當場經 張麗娟 評選委員確認:「今年開始有到院受檢,是可以去總院跟敦南健檢中心,還是只能去敦南的健檢中心?」,復經 石美春 (時任衛生福利部秘書處處長)評選委員質疑:「來投標的是臺安醫院,……回去做居然是在診所(指臺安敦南健檢中心實際為『臺安敦南診所』)……醫院有醫院的開業執照,診所有診所的開業執照……我現在就是怕,他提供給你的,這些醫事人員登記都在診所,結果現在所有來履約的人都是……怎麼可以叫一個診所的人來處理……他們是2家不同的醫療機構(指臺安醫院與臺安敦南診所是不同的醫療機構)」,因石美春評選委員質疑臺安醫院投標資格,而請提出招標需求之人事室表示意見,張惠玲表示:「我們每年都這樣」,石美春評選委員乃稱:「只要你們秘書單位覺得這樣沒有問題,我們可以來做一個評分。」,然石美春委員仍要求將來臺安醫院履約執行健檢時,要注意來現場的醫事人員的執業地點,其他評選委員也表示來履約的時候要檢查執業執照,張惠玲為該次評選委員,且為需求單位主管,對於該次評選會議發生如此之爭議知之甚詳。嗣張惠玲於該次評選會議中再次給予臺安醫院最高分、序位排序1,該次標案亦仍由臺安醫院得標,然因有上揭資格上疑義,中研院於103年7月8日議約時,要求臺安醫院承諾至中研院從事健檢業務之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須登記於臺安醫院;中研院同仁至臺安醫院檢查,臺安醫院須提供總院為主要之健檢場所,並將此約定列為契約之一部份。然張惠玲為協助紘瑞公司順利執行臺安醫院得標之中研院健檢採購案,於中研院人事室約聘人員 曾惠卿 於103年7月15日承接健檢業務後,卻未向曾惠卿告知上開履約事項,致中研院在103年10月1至31日辦理員工健檢時,均未即時檢查臺安醫院到場之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而使臺安醫院順利完成該年度健檢業務。
㈣張惠玲於105年度又擔任中研院健檢採購案評選委員,該次評
選會議中再次給予臺安醫院序位1之評分結果,該次標案亦由臺安醫院得標,然臺安醫院執行員工健檢時,中研院員工 鍾偉和 對於臺安醫院推銷自費項目多所不滿,也因此向張惠玲反應,鍾偉和並於105年10月6日以投書局長信箱陳情之方式,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北市衛生局)反應遭遊說增加高額自費檢查項目,致北市衛生局於105年10月18日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41100801號函,要求臺安醫院就此函覆說明,詎張惠玲未就臺安醫院於健檢時向員工推銷自費檢查項目是否過當等情進行管理,以確認臺安醫院之履約是否有瑕疵,又將中研院之內部員工健檢公告電子郵件,提供予游珮瑜,作為中研院同意臺安醫院對員工進行自費項目增加檢查之依據。㈤再者,游珮瑜為感謝張惠玲於103年至105年間之職務上之協
助,於張惠玲於103年至105年度參與中研院員工健檢、沈新慰於103年至104年度參與中研院員工健檢、沈廷陽於104年度參與中研院員工健檢時,各給予如附表壹之103年、104年、105年項目及費用欄、附表貳之103年、104年項目及費用欄、附表參之104年項目及費用欄所示之免收自費檢查項目,使張惠玲、沈新慰受有之不正利益,游珮瑜並分別於104年2月3日、105年2月4日、105年12月15日及107年2月6日,以「中研院顧問費」、「中研院回饋金」、「中研院費用」等名義填寫費用申請單,向紘瑞公司財會部請款,嗣由游珮瑜自紘瑞公司之銀行帳戶各次提領現金20萬元,再以信封袋裝妥後,自行或由游珮瑜配偶許澤云開車至張惠玲位於中研院附近之住處附近,各次將現金20萬元交付予張惠玲或沈新慰,總計交付80萬元賄款。
三、處罰條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本院協商筆錄見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卷三第384至385頁、第443至446頁)。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昭吟、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壹人別100年項目及費用101年項目及費用102年項目及費用張惠玲婦科超音波乳房超音波尿液沈渣鏡檢查K他命糖化血色素甲狀腺功能CEA癌胚抗原CA-153乳房癌CA125卵巢癌CA72-4胃癌肺癌720元960元32元400元480元960元480元480元480元640元480元甲狀腺超音波乳房超音波尿液沈渣鏡檢查糖化血色素同半胱胺酸酵素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甲狀腺功能ANA抗核抗體CEA癌胚抗原CA125卵巢癌幽門螺旋桿菌碳-13尿素呼氣檢960元960元32元480元480元332元960元304元480元480元1,040元甲狀腺超音波乳房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糖化血色素同半胱胺酸酵素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甲狀腺功能動脈硬化指數ANA抗核抗體CA199胰臟癌CA-153乳房癌CA125卵巢癌SCC鱗狀上皮細胞癌檢查人類絨毛膜癌鼻咽癌CA72-4胃癌肺癌960元960元1,600元480元480元332元960元800元304元480元480元480元480元480元592元640元480元合計6,112元6,508元10,988元人別103年項目及費用104年項目及費用105年項目及費用張惠玲甲狀腺超音波乳房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肌酸激酶乳酸脫氫脢同半胱胺酸酵素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CEA癌胚抗原CA125卵巢癌SCC鱗狀上皮細胞癌檢查人類絨毛膜癌鼻咽癌肺癌960元960元1,600元88元72元480元332元480元480元480元480元592元480元甲狀腺超音波乳房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婦科超音波糖化血色素甲狀腺功能人類絨毛膜癌心臟血管檢查960元960元1,600元720元480元960元480元2,160元甲狀腺超音波乳房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婦科超音波甲狀腺功能維生素D心磷脂抗體檢測1gM心磷脂抗體檢測1gG醣蛋白I抗體CCP環狀瓜胺酸鈦胜鈦B型利鈉利尿胜CA-199胰臟癌960元960元1,600元720元960元640元520元515元360元882元1,280元640元合計7,484元8,320元10,037元總計49,449元附表貳人別100年項目及費用101年項目及費用103年項目及費用104年項目及費用沈新慰甲狀腺超音波糖化血色素胰澱粉脢肌酸激酶乳酸脫氫脢CRPC反應蛋白質R類風濕性關節炎因子幽門螺旋桿菌AFP胎兒蛋白CEA癌胚抗原CA-199胰臟癌PSA攝護腺特異抗原CA72-4胃癌肺癌960元480元60元88元72元332元332元1,040元240元480元640元不詳640元480元甲狀腺超音波CA-199胰臟癌同半胱胺酸酵素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CEA癌胚抗原PSA攝護腺特異抗原960元640元480元332元640元不詳甲狀腺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糖化血色素肌酸激酶乳酸脫氫脢同半胱胺酸酵素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CEA癌胚抗原PSA攝護腺特異抗原SCC鱗狀上皮細胞癌檢查人類絨毛膜癌鼻咽癌肺癌960元1,600元480元88元72元480元332元640元不詳480元480元592元480元甲狀腺超音波頸動脈超音波攝護腺超音波糖化血色素甲狀腺功能人類絨毛膜癌心臟血管檢查960元1,600元不詳480元960元480元2,160元合計5,844元3,052元6,684元6,640元總計22,220元附表參人別102年項目及費用104年項目及費用沈廷陽C-13960元1種超音波500元總計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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