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陳黃絹惠 訴訟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