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併案部分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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