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原告 林煌欽 (原名 林龍典 )被告 謝丁玄
廖國順
羅明麗 謝蘇彩雲 莫時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謝丁玄、廖國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