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香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