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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