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上訴人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被上訴人 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