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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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智張笠 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告張勝智即張笠之被繼承人 張福 ,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福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附表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請說明原告對被告張勝智即張笠之債權數額為何(需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本件繫屬日即111年2月9日),並提出債權金額計算書。

五、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六、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

附表:

編號

本件請求撤銷分割之標的

1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3

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段000巷0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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