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鄭龍安 籍設雲林○○○○○○○○(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2,98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