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0,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