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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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乙○○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08月09日起另邀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另於97年06月19日又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100年08月09日及102年06月19日(後申請延長至105年08月09日及107年06月19日);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及八點一零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二)詎借款後,債務人僅分別繳納利息至98年12月09日及98年11月19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88908│ 寶燕 │2月09日起││五一│││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01341││1月19日起││一零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8908│寶燕│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1341││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