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郭金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瑞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 林雲花 而非曾瑞光)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林雲花、曾瑞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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