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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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邱宜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森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或『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依貴公司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惟請求總金額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之合併金額)
二、承上,如貴公司所欲請求係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則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柯森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