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廖瑞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瑞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廖瑞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其同(2)日提出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節,有訊問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本院卷】第189至192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0頁)在卷可佐;而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無著等節,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送達處所:臺東縣○○鄉○○村○○00號、臺東縣○○鄉○○路○○巷○號7樓728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7年
4月30日信警偵字第1070011910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拘票、報告書)各1份(本院卷第228-1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33頁、第245至257頁)存卷可考,加以被告經本院於107年2月2日釋放後,均未有何戶籍遷移或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本院卷第261頁、第265頁)附卷可參,同未有何主動向本院陳報現居處所變更之情事,則被告已然逃匿,顯足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