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代理人 伍羿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呂國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點末二行中關於:爰指定 許芳瑞 律師為被繼承人「許芳瑞」之遺產管理人部分,應更正為:爰指定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呂國華」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