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17號原告 林季漢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者,其所在地、事務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住所...。」規定,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登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機關地址(例如:代表人 陳勁甫 、住址高雄市○○區○○○路○○號16樓),致有起訴狀當事人程式之欠缺。
二、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卻錯誤提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致本院無法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及被告是否適格(原告起訴狀所填寫「高市警交相字第BLD000000號」亦非本件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應以被告機關裁決書案號,例如:高市交裁字第....號始合於起訴狀程式)。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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