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辰哲 、 顏淑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土地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僅龔辰哲,則台端列顏淑珠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
二、相對人龔辰哲、顏淑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