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哲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馬碩│無│無│140,000元│104年3月18日│107年3月31日│457904││1││││││││└─┴────────┴─────────┴─────────┴───────┴───────────┴───────────┴────────┘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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