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告 杜貴雄 被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玨 被告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