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抗告人 蔡育欣 抗告人目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秀明 ○號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蔡雅雯 、 張麗雲 、韋江靜
子、 陳曾寶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