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受傷無法工作,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業具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家訴字第22號卷查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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