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素
美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38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