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羅治豪
宋沛寬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昱恩 住○○市○○路00號0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麗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