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泰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順成 核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4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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