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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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相 對 人 賴健志
賴怡呈
鄭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嘉簡字第2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因系爭訴訟所支出
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並已由聲請人預納,爰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孫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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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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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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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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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土地│8,150元│聲請人預納│
│勘查複丈費│││
├────────┼───────┼───────┤
│合計│9,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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