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 宋慧玲 代理人 李宜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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