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鳴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詩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翠軒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翠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請求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所示,嗣更正訴之聲明如附表2所示,依更正後訴之聲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4,128元【(107120,000元)+(884,266元)=13,514,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嗣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百分之99由其負擔,其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13,378,987元【13,514,128元99%=13,378,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16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21,560元、180,756元,尚餘9,416元、13,86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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