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107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595號│7年度偵字第3634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8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事實審│││7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24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8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判決│││7號││├────┼──────────┼──────────┤││判決│107年8月26日│107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