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4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育志律師
謝清昕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