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宇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苗栗縣照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