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3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諭知附帶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九百三十五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又附帶上訴人就本件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裁定在卷可證。則附帶上訴已逾期限,仍未依法補繳,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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