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57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上訴人新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光釗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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