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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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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