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另案於台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律師
姜至軒 律師姜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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