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素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漢明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
簡易庭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
上訴費用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