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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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啟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憶綺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
簡易庭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