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保全被告之手段必要性,由重而輕依次為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而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住居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予以具保並限制出境,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判處無罪,經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現尚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自無法再審酌其是否仍應限制出境,及其限制出境是否妥當(請逕向現案件繫屬之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所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