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泛亞班拿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