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765號
上 訴 人  羅清秀
訴訟代理人  黃玉淇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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