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3號
原   告  林俊揚
被   告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
人得付與,而於同年月29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住所所在地警
察機關即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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