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 鄭文權 被上訴人 郭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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